全面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六大亮点

全面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六大亮点

    自2007年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迄今已经时隔8年。在市人大财经委、市人保局、市总工会等多部门经过历时2年的调研后,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昨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杨伟良作出了6大亮点解读。

 

 亮点1 完善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方面的条款

 

  这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放在了《条例》里,增加了工资分配、调整增幅、奖金补贴分配办法等内容,并详细列出了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的8大要素:

 

  8大要素

 

  1.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4.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6.最低工资标准;

 

  7.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8.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亮点2 修正案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协商启动难的问题

 

  集体协商的难点主要在于启动难,而不是谈判过程中的刚性不足。所以,在新的修正案中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亮点3 新修正案中强化了上级工会的作用

 

  实践证明,在推进集体协商的过程当中,上级工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上级工会参与企业工会的集体协商,会比较好的解决现在目前部分企业工会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比如条例中规定,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也就是说,你不会谈,工会可以来指导你谈;你不敢谈,工会派人过来和你一起谈;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工会可以直接参与其中一起谈。

 

  亮点4 规定集体协商期间的禁止性行为

 

  对企业和职工分别规定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得采取的行为,这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把无序的纷争纳入到有序的协商轨道中来,来通过双方的禁止性行为来规范我们的群体劳资纠纷。

 

亮点5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条例是县以下的单个行业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而新的修正案中,除了区、县区域内的部分行业,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也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对于区域性的协商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等,我们立法的出发点是想把区域性的协商能够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规范,因为现在区域性的协商在整体质量上还有待提高。

 

  亮点6 增加提请第三方来协调处理条款

 

  如果双方谈不起来,或者谈后没达成一致,这时职工一方和企业一方都可以提请第三方,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代表,来进行指导协调。

 

  如果还是不能达到一致,职工和企业任意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作为保障部门处理。

转载自劳动报 2015/6/19